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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日期:2014-06-03 00:00

党的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一、凡与本院签署了正式的工作合同,并由集团实行人事代理的教职员工,必须向集团党组织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

二、凡拟担任集团各级党内职务的党员必须向集团党组织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

三、在集团应聘达3个月以上的正式职工中的党员或预备党员,必须向集团党组织转移临时的或正式的党的组织关系;

四、与集团解除工作合同的党员,应当按时将党的组织关系迁移到新的工作或生活的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集团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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